已排除的证据仍然在用诸暨检察院抗诉成功一合同纠纷案何行 傅筱云
本报讯
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,诸暨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多支付了3万余元工程款。近日,一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,经诸暨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得以改判。 2001年,某建设公司与黄某签订分包承建协议,将公司承建的一综合楼工程中的木模建筑工程分包给黄某。后因施工质量问题,双方发生纠纷,黄某没有完成所承建的工程量,建设公司也没有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黄某。2003年1月,黄某向诸暨市法院起诉,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无效,并对其所承建的木模工程进行审计,再按审计结果支付相应的工程款。法院审理后认定分包协议无效,并根据“造价为26万余元”的鉴定结论,判决该建设公司支付黄某20余万元(扣除已支付的6万余元)。 该建设公司不服,向诸暨市检察院提出申诉。检察院审查后发现,鉴定结论是依据工程设计联系单而作出的,但实际上其中的3份联系单已被原审判决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,遂依法向绍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。诸暨市法院再审后判决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黄某木模工程造价款17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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